青海6厅官干7瓶白酒事件,师存武第二天仍醉酒被“双开”
(资料图片)
青海6名厅官干7瓶白酒,导致1人死亡5人丢官事件中,有的朋友对被“双开”的师存武第二天仍醉酒缺席省里会议一事感到不解:
酒局结束的时间是头一天23时许,到第二天上班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小时,师存武居然仍醉卧酒乡不起,这是喝了多少啊?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酒精是如何从体内消除的。
血液酒精消除率
从1920年代开始,科学家就对酒精的人体代谢进行了研究。
其中,贡献最大的是一位名叫Erik M.P. Widmark的瑞典科学家,在1932年就出版了一本开创性的专著,为酒精人体代谢奠定了基础,认为酒精在体内的代谢符合以他的命名的Widmark公式表达的基本规律。
根据研究,酒精在被吸收后在血液中的浓度分为两个时相,单次空腹饮酒后持续约60到90分钟的上升阶段;和随后的下降阶段。
在上升阶段,血液酒精的增加率饮酒(酒精)量,饮酒速度和胃排空速度。
下降阶段血液酒精浓度以每单位时间恒定的速率降低,直到血液酒精浓度降至20 mg / 100 mL。
也就是说,酒精从体内的消除曲线是一条具有一定斜率的直线,这个斜率就是酒精从体内消除的速率。
在一些健康志愿者的研究表明,体内酒精消除率具有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的平均为13.3 mg / 100 mL / h,女性为15.1 mg / 100 mL / h。
这样,我们只要知道了一个人酒后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就可以用上述平均消除率大致推算出经过一定时间后他的血液酒精浓度;
当然,如果检测到一个时间点的血液酒精浓度,又已知其喝酒时间,就可以向回逆推出特定时间点的血液酒精浓度。
比如,可以通过推算出最大血液酒精浓度来估算他喝了多少酒;也可以估计出某个事件发生时他的血液酒精浓度,评估其当时的醉酒状态。
由于这种推算是以科学作为基础的,具有很大的可信性,甚至被多数国家的法律采信为具有效力的证据。
比如,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关系被告强奸,冤吗?一文中介绍的那样,如果能估算出发生关系时女生的血液酒精浓度,这一浓度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就可以被认定强奸成立。
血液酒精消除率的个体差异
像所有生理学指标一样,血液酒精消除率也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
对一些研究数据的汇总认为,在男性人群血液酒精消除率平均值在15 mg / 100 mL / h上下,最低和最高的极限值分别可达10 mg / 100 mL / h和25 mg / 100 mL / h。
血液酒精消除率直接决定一个人的醒酒快慢
我们知道,酒精最主要的急性效应是对大脑的抑制作用,即醉酒作用。
研究已知,尽管个体间存在一定差异,但血液酒精浓度与醉酒状态直接相关,不同的血液酒精浓度在多数人就会表现出相似的醉酒状态。
这也是各国法律认可用检测到的血液酒精浓度来裁定涉酒驾驶以及其他刑事案件的原因。
这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血液酒精消除率直接决定着他的醒酒速度。
比如,一个人醉酒的最高血液酒精浓度为150 mg / 100 mL,其血液酒精消除率为最低的极限值10 mg / 100 mL / h,那么,需要经过13小时后血液酒精浓度才能降低到醒酒水平的20 mg / 100 mL;如果他拥有25 mg / 100 mL / h的最高极限值血液酒精消除率,只需要5.2小时其血液酒精浓度就可以降到2 0mg / 100 mL的醒酒水平。
一个人的醒酒快慢才是天生的
网络上几乎所有科普文章都在说,一个人的酒量大小是天生的,由基因决定的。
给出的理由是,因为,负责分解酒精的是肝脏内的乙醇脱氢酶,这种酶的活性大小是由基因决定的,即是天生的,不受代谢物诱导的影响。
也就是说,不管喝多少酒,乙醇脱氢酶的活性都不会改变,因此,一个人的酒量是练不出来的,完全是天生的。
然而,这种说法却是错误的。
错就错在用乙醇脱氢酶活性决定的酒精消除速率替代了一个人的酒量,是彻头彻尾的概念性错误。
事实上,一个人的酒量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决定于大脑对酒精抑制作用的耐受性——以后再详解;而乙醇脱氢酶活性决定的酒精消除率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完全忽略不计。
也就是说,乙醇脱氢酶活性对酒量几乎不起任何作用。
但是,人们关心的另一个涉及醉酒的问题,即醒酒速度才是几乎完全取决于乙醇脱氢酶活性决定的酒精消除率。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醒酒速度才是天生的,由遗传决定的,不是后天可以练出来的。
回到新闻事件,师存武之所有到第二天仍醉卧酒乡耽误了省里的会议,根本原因应该是他就是天生的醒酒很慢的那类人。
类似的,媒体经常报道的“隔夜酒”被查出酒驾醉驾事件的当事人,也应该都是天生醒酒慢的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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